平時對法律知識一竅不通,因為覺得它枯燥。
最近政壇好戲上演,高潮迭起,情節緊湊,在這充滿懸疑又緊張的氛圍中,發現了"宣誓書"三個字在戲里的份量,不會中文的人稱之為Statutory Declaration,簡稱SD。
宣誓書,不是法律文件嗎?不是具有一定法律約束力嗎?
為什麼看起來讓人覺得很弔詭,又像小孩子玩泥沙,充滿趣味,簡直叫人大開眼界。
當這些人說:i solemnly and sincerely declare……或i solemnly and sincerely swear……的時候,他們心里在想著什麼呢?
花花綠綠的鈔票?揭露內幕的使命感?愚弄眾生的快感?如釋重負?還是因為背後殺機重重?
誰知道他們心里在打著什麼算盤。
宣誓書一夜之間流行起來了。于是,你宣誓,他也宣誓,大家在宣誓書里一見高低。
今天宣誓,明天收回,把全國人民搞得團團轉。宣誓書何價?4令吉而已。
可憐的國家形象,司法威信,政府尊嚴,隨著一紙又一紙廉價宣誓書的出爐,而被踐踏在萬人腳下,成了一堆污泥。
2 則留言:
谈论‘宣誓书’这个课题,严格的来说,SD 应被译为‘法定声明’。宣誓书是普罗大众所接受而认识的词汇,所以报章都采用‘宣誓书’而不用‘法定声明’。
SD是按我国1960年誓证法令,将一种事实写成书面供述,依照该法令规定,在监誓官或受承认的监誓人面前签名,并庄重声明所供述事实是真实的,再经监誓官或监誓人签名后,即成法定文件。如发假誓,将可在刑典法第199 和200条下被提控而受法律制裁。
另外有一词,亦被解作‘宣誓书’或‘宣誓证明书’是affidavit. 有关SD和affidavit 的分别,就有待高明法律通,来厘清了!!
謝谢前輩指點。
中文報章用"宣誓書",不用"法定聲明",可能是"宣誓"兩個字比較讓人可信,在正常情況下,宣誓是很莊嚴和正式的,豈可main-main?
現在就讓大家睜開眼睛,看看誰會在典法第199和200條例下被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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