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聆聽民意?


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公佈後,全國一片嘩然,顯然,這項法案很大程度地考驗了民眾對政府的信任。

納吉之前逐步落實早前承諾的政治改革議程,繼廢除驅逐法令、限制居留法、3項緊急狀態之後,再廢除大專法令第15條文,允許大專生參政,接著檢討1967年警察法令,一連串的好事接踵而來,民眾才開始感受首相辦事的決心和誠意,不料“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三讀通過,可能讓他功虧一簣。

法案條文嚴苛,引起反對黨抨擊、民間團體強烈反彈,不在話下。

儘管民聯議員離席抗議,律師公會千名成員及民眾組成的“自由之行”在國會外高喊反對和平集會法案口號,國會仍三讀通過該法案,令人扼腕。

法案內容有9項修改,其中包括:和平集會須30天前通知改為10天之前,警方須在48小時通知利害關係者縮減至24小時,利害關係者呈書面抗議時間從5天減至2天,集會主辦單位向部長提呈上訴時限也從4天內縮短至2天之內,而部長須在2天內針對上訴作出決定,而不是原來的6天之內,納吉更進一步強調,民眾若在指定地點集會,完全免警方的批准。

法案引起民間議論,政府迅速修改法案條文,從積極的一面來看,或許正如首相所言,“國陣政府須聆聽人民的聲音,以免步阿拉伯之春的後塵”。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法案條文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反映政府並沒有真正把民意放在心上,否則不可能擬出如此違背民意的法案條文。

既是“和平集會”,政府何須以各項繁瑣和苛刻的條文來限制民眾集會自由?

法案不是市場販商買賣,先索高價再允民眾討價還價。任何法案的擬定與通過,標誌著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捆綁民眾手腳的繩索勒得愈緊,愈是在民主的道路上往後退。

我國憲法認可人民有和平集會的權益,政府或警方的職責,只是維持集會的和平秩序,不能因為擔心集會擾亂社會安寧而因噎廢食,預先以各項嚴苛條令剝奪民眾集會的權利。

民間組織反對聲浪不息,顯示和平集會法案確有爭議之處。政府若真的重視民心、聆聽民意,就不應該三讀通過和平集會法案。
(30-11-2011)

刻薄的老板


職場上,孤寒刻薄的老板剝削員工,是常見的事。

這類老板對員工嚴苛,要求他們在崗位上摩頂放踵、鞠躬盡瘁,死而後已;但在待遇福利方面,卻錙銖必較、左扣右減,猶有未盡。

要簽新合約,更會想盡辦法乘機對員工原本享有的福利,大砍小切一番,盡顯刻薄無情的嘴臉,讓員工心寒。

想不到一個負責國民學習知識、培育道德價值觀及塑造健康心靈的政府部門,竟在Contract of Service和
Contract for Service上大做文章,剝削全國臨教的福利。

of 和 for,僅是一字之差,但全國臨教不僅被減了薪水,還被取消公積金和花紅等福利;以大學資格臨教為例,原本2千401令吉80仙的薪金,只剩下2千331令吉,硬被減薪70令吉80仙。

在這個通貨膨脹、人人喊錢不夠用要求老板加薪,甚至每個中小學生都需要領取100令吉添新校服買書包的年代,臨教竟被減薪減公積金和花紅,怎不讓全國千餘名臨教憤恨難平?!

臨教雖不是合格教師,他們一樣承擔教育學生的重任,華小師資嚴缺,是靠他們的付出而渡過難關,政府怎能一轉身就以“預算不足”的荒謬理由,向他們開刀?減薪減公積金和花紅,已經不合情理,新合約還強制臨教必須在學校假期回學校?

全國1千800名臨教的總開銷,在政府預算案中所佔的巴仙率微乎其微,政府少花冤枉錢建白象建築物、勿濫發低息貨款讓人去孟沙購買高級公寓,就足于讓這些臨教甘心為教育界做出貢獻。

臨教大部分是在華小服務,若說“預算不足”,表示政府忽視華小的需求,預算案對華小的撥款不足。

若說是因為1千500名KPLI師訓合格教師分派到各校,讓臨教變得多餘了,則是強詞奪理。據知這批合格教師並非全部或絕大多數分配到華小,又如何會影響華小的臨教?

教育政策須經過審慎考量和長遠規劃,不能瞬息萬變,動輒減薪,或橫空丟下類似“教師上班9小時”的建議(雖然立即收回),已足以打擊教師的信心。

教職是良心工作,教育部不能像職場刻薄的老板一般,壓制或剝削教師的權益,無論後者是臨教或合格教師。
(23-11-2011)

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為什麼專才都不回國?


常聽聞移民或居留外國的大馬專才,人數愈來愈可觀。

即使世界銀行今年5月在一份報告中,指大馬人才流失情況嚴重、移居海外人數在過去30年已經增長4倍、截至2010年約有100萬大馬人移民海外、出走專才以華裔為主……等等。

我們對流失人才的印象,始終保留在模糊的紙上數據。不知所謂流失的人才,到底是哪些人?有何專業本領?

6名在英國工作的大馬公民,上法庭挑戰選舉委員會拒絕讓他們登記為“缺席選民”的行動,終於讓我們見識專才和精英分子的面貌。

這6人年齡從28至54歲,其中2人是醫生、其餘4人是電子工程師、企業家、語言專家和軟件工程師。

這6位皆是我國迫切需要的人才;他們,僅是百萬外流人才的其中6人而已。

更重要的是,他們為爭取本身投票權,不惜上法庭挑戰選委會的勇氣,真正體現專業人士為維護本身權益而不屈不撓地抗爭的精神。

他們的表現,相信已成為國人尤其是年輕一代的表率。

我們的社會,確切需要這類在職場有專業貢獻,又能關心政治,對社會發揮引導、鼓舞、激勵精神的人才。這類人才不回國,確是社會和國家的重大損失。

華人子弟拒回國,多數因為是家人“傾家蕩產”將他們送出國,學成回國既不能受到公平待遇,滯留外國賺美鈔歐元或澳幣,就與政府不相干。

但是,根據80年代移民澳洲的饒逸生博士說,最近幾年移民澳洲的馬來人有增加的趨勢,而且這些馬來人多數是憑政府獎學金到澳洲留學,畢業後卻不回國。

政府的獎學金,即是納稅人的血汗錢,學成後怎能不回國為替他們繳交學費生活費甚至零用錢的納稅人服務?政府怎麼可以老是做虧本生意?

拿政府獎學金的馬來子弟,回國要謀個優差輕而易舉,為何寧願捨棄家鄉各種便利的生活,甘心留在澳洲或其他西方國家重新開創天地?個中原因,值得政府反省和檢討。

國家發展亟需的各種專業人才漂流他鄉,卻一波又一波地引進大批出賣勞力的外勞,政府是否要依靠這數百萬計,人數已超出印裔人口的低素質外勞,來推行經濟轉型計劃?
(16-11-2011)

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

英相夠“窩囊”


國際版一則英國首相卡梅倫翻修官邸浴室,被要求公開費用的新聞,讀後讓人眼界大開。

大英帝國無論多麼沒落,總還是歐洲大國之一。堂堂一位大國首相,在過去一年不過是花了3萬英鎊(約14萬9千令吉)翻修這座近300年歷史的官邸唐寧街10號,就被信息委員會要求公開裝修費用賬目,這在亞洲人尤其是馬來西亞人眼里,應該是不可思議又荒謬的事。

在我們看來,更“離譜”的是,實際的翻修費是6萬英鎊,卡梅倫只報賬區區3萬英鎊,其餘半數自己掏腰包付清了。

唐寧街10號是英國政府的中樞,也是英國政治的權力核心,首相常在那裡接見各國領導人,將內部翻新裝潢,讓它看起來體面豪華一點,有什麼不可呢?

為首相夫人添置新式廚房和請專人設計浴室,既是卡梅倫自己掏腰包,為什麼必須面對信息委員會的質疑,要求公開賬目?

世界各國眾多首相和政府領導人,大概沒有一位像英國首相那樣,做到那麼低調卑微、公私分明。

別說是一國政府首長,即使是一些地方小官員,多的是在其位,謀其“利”之輩。一有機會,不乘機從中謀個數百萬,官就是白做了。

這種現象我們司空見慣了,所以才覺得卡梅倫這個國家領導人未免太“窩囊”。這樣的新聞會讓我們這里的許多大官小官笑壞了。

馬來西亞雖然曾是英國殖民地,我們官員可比英國的豪氣多了,6萬裝修費會報大數變成20萬,決不像卡梅倫那樣笨地自掏腰包付一半。

別說是區區14萬9千令吉,14年前我們一位雪州大臣阿布哈山,就曾經動用500萬令吉公帑裝修官邸,裝修期間入住酒店125天,又花掉人民血汗錢7萬7千令吉。14年前的500萬,可讓多少子民受惠?但是,政府沒有要求他公開賬目。

一座國會大廈前前後後裝修了9年,花去至少8千500萬令吉,大雨來時照樣漏水,最近又在翻新,可是政府從來沒要求負責單位公開賬目。

森美蘭前州務大臣將協助貧困人民的450萬特別撥款,用來裝修官邸,若不是2005年總稽查司報告揭露,人民哪知道血汗錢讓官員揮霍享福了?

308大選之前,霹靂州一個州秘書的官邸,也耗資近300萬令吉興建,可見官位更高者,興建或翻新官邸的費用更不得了。可是,有哪個像卡梅倫,自掏腰包之餘,還要向國人交代賬目?
(9-11-2011)

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違憲法令留之何用?


上訴庭三司,以2比1票判決“大專法令違憲”。

這項有標誌性和歷史意義的判決,不僅是4名勇氣可嘉的國大生個人的勝利,相信也是全國大專生期盼多年的偉大勝利。

判決清楚聲明:1971年大專法令第15(5)(a)條文,違反聯邦憲法第10條文賦予人民言論、集會以及結社自由的權利。

這意味著,大專生今後可自由表達對政黨的支持、同情或反對,終於可以掙脫40年來緊緊纏勒大專生手腳的枷鎖,及撕開緊封他們嘴巴的膠布了。

六、七十年代,是我國學生運動風起雲湧的時代。那個時代積極參與政治與社會活動的學子,後來都成了政壇或社會上的風雲人物,知名者包括目前公正黨領袖安華、專欄作家希山慕丁萊益斯;或更早期的林福壽醫生,及後來成為勞工黨領袖的拉惹古瑪醫生等人。

政府在1971年通過大專法令,制止學運火苗蔓延。馬哈迪掌權時期,進一步以嚴苛的大專法令讓大學生噤若寒蟬,甚至動用內安法令對參與學運的大學生展開逮捕行動,令學運近乎銷聲匿跡。目前一些政黨尤其是巫統領導層出現青黃不接的現象,相信便是大專法令橫行40年的後遺症。

誠如其中一名宣判大專法令違憲的法官希山慕丁所言,大專生已達法定年齡,滿21歲者可投票,可結婚也可為人父母,甚至也可以擔任公司的董事了,政府卻以大專法令來禁止他們表達任何被視為支持或反對某一政黨的言論,這不僅違逆常理,更嚴重的是,觸犯了“聯邦憲法賦予人民言論、集會以及結社自由的權利”。

大專法令違憲,其他法令尤其是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嚴格掌控報章出版准證,剝奪新聞報道自由,無疑更違反“聯邦憲法賦予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

政府雖已取消每年須更新出版准證的規定,然而,出版法令之中仍有不少限制新聞自由的條文,箝制言論自由的發展,例如其中第6(1)及(2)條文闡明,內政部長有絕對權力隨時撤銷或吊銷報章的出版准證,便是新聞業頭上的一把利刃。

大專法令既被宣判違憲,應該可以壽終正寢了。其他既違憲又不合時宜的法令,尤其是印刷及出版法令,也應該一併廢除!
(2-11-2011)